索 引 号 | 11320800014290408N/2021-03480 | 分 类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发布机构 | 淮安工业园区 | 公开日期 | 2021-01-12 |
标 题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淮安区征补告〔2021〕第1号~2号) | ||
文 号 |
淮安区征补告〔2021〕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拟征告〔2021〕第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淮安市淮安区2021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地块1、地块2、地块3、地块4。
二、拟征收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4万元/亩(包含土地补偿费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万元/人),建设用地按4万元/亩,未利用地按2.8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万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为9.8621万元/人。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社会保障人数 | ||||||
小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计 | 16周岁以下 | 16-60周岁 | 60周岁以上 | ||
1 | 李湾村村集体 | 1.4738 | 1.4738 | / | / | / | / | / | / |
2 | 李湾村九组 | 2.5109 | 2.5109 | / | / | / | / | / | / |
4 | 李湾村十一组 | 7.2690 | 7.2690 | / | / | / | / | / | / |
5 | 李湾村十三组 | 0.0654 | 0.0654 | / | / | / | / | / | / |
合计 | 11.3191 | 11.3191 | / | / | / | / | / | / |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2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区征补告〔2021〕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淮安区拟征告〔2021〕第2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淮安市淮安区2021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地块2、地块4。
二、拟征收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4万元/亩(包含土地补偿费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万元/人),建设用地按4万元/亩,未利用地按2.8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万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为9.8621万元/人。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社会保障人数 | ||||||
小计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计 | 16周岁以下 | 16-60周岁 | 60周岁以上 | ||
1 | 何朱村村集体 | 0.3846 | 0.3846 | ||||||
合计 | 0.3846 | 0.3846 |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2月1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晓晴 联系电话:0517-8933650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