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00014290408N/2022-00019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淮安工业园区 | 公开日期 | 2021-09-30 |
标 题 | 淮安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 ||
文 号 |
淮工办发〔2021〕59号
淮安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各办事处、各部门,市直派驻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流程,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预算单位,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指预算单位,是指与园区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归口管理
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采购过程中的业务指导、采购计划的经费审核;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党政办负责园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综合服务局负责园区学校、医院各项专用设备、专用物资采购和工程采购管理,对学校、医院的采购活动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办公用品、专用设备、物资、服务和工程采购。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再监督。
三、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采购单位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没有纳入预算的,必须履行预算追加程序。
四、审批流程
采购实行事前审批制度。采购金额1-10万元(含)的项目,需报请园区主要领导同意或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再进行采购。办公设备采购的,还需填报《淮安工业园区办公设备采购申请表》(附件1)再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1、货物和服务30万元(含)以上、工程6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填报《淮安市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局审核。审核同意后,采购单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审批。
2、货物和服务30万元以下、工程6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填报《淮安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申请表》(附件3),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审核后自行采购。
3、公务用车和工作用车采购需先报市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
1、货物和服务30万元(含)以上、工程6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填报《淮安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申请表》,报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购〔2018〕4号)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货物和服务30万元以下、工程6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填报《淮安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申请表》,报财政局审核后自行采购。
五、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采取网上商城采购优先的原则。
(一)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江苏政府采购网登录“网上商城”专用平台,直接采购。
1、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要求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选购,即采购单位对选购的商品必须至少登录两家电商平台进行比价,并对各家报价信息及时截图保存。经比价后,选择报价最低的商品进行下单采购。如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只有一家电商供货,也必须对报价信息界面进行截图。
2、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的,可不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但报账时须将网上商城报价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3、安装服务需另行付费的商品,可以选择网上商城安装服务商,也可以从市场选择价格更低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并提供比价证明材料及发票。
(二)非网上商城采购
1、1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采购,可简化程序,由不低于2人的经办人办理采购;
2、1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3、20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如采购单位有组织采购的能力,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4、3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六、代理机构
1、代理机构由采购单位从江苏省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单位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按照“一事一签”原则,严禁签订长期委托代理协议。
3、采购单位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七、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局审核;审核同意后,采购单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审批。
2、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3、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4、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八、采购流程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部长令)及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工程类的招标应按《招标投标法》组织。
(二)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流程: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园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其他情况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单位集体研究后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园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单位先履行园区相关程序,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审批。
(五)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询价小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九、信息公告
1、网上商城以外的,5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相关信息通过工业园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2、分散采购相关信息通过“淮安政府采购网”或“江苏政府采购网”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重大工程项目还应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3、相关公示信息编制按财政部办公厅《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版)》执行。
十、评审专家
1、采购单位组织的自行采购所需专家由采购单位自行选定。
2、采购单位组织的分散采购所需专家由采购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3、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由代理机构登录专家管理系统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十一、合同签订
1、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该期限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
2、集中采购合同需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鉴证并加盖骑缝章;分散采购合同需承接项目代理的代理机构进行鉴证并加盖骑缝章。
3、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经鉴证的合同扫描件、合同公告截图和淮安工业园区采购项目登记表(附件4)电子档发送至财政局备案,邮箱地址:Gyyqzfcg2021@163.com。
十二、验收
1、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2、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3、采购单位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4、采购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档案管理
1、采购单位应建立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每项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
2、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3、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纪律、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