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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00014290408N/2021-01878 发布机构 淮安工业园区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6-18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6-18 失效日期
名  称 淮安工业园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淮安工业园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江苏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苏政办发〔2017〕64号)、《淮安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淮政办发〔2017〕57号),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园区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管委会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办事处在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办事处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信息公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要在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义务主体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政务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应在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重大政务信息可同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

除上述公开方式外,还可以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刊物或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务信息予以公开。

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的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淮安工业园区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